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