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1989年6月16日 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 劳矿字[1989]6号)
目录
第一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二章 引用标准
第三章 术语
第四章 总则
第五章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第六章 起爆
第七章 裸露药包、浅眼和扩壶爆破
第八章 峒室及深孔爆破
第九章 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第十章 安全距离
第十一章 爆破器材库及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二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十三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第十四章 奖惩
附录A(补充件)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计算方法(略)
第一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乡镇非煤露天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非煤露天矿场。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
第二章 引用标准
2.1 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
2.2 (85)冶字第815号“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
第三章 术语
3.1 露天矿场:在敞露的空间里采掘有用矿物的场所,称为露天矿场。
3.2 乡镇露天矿场: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开办的露天矿场。
第四章 总则
4.1 为加强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乡镇采掘业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订本规程。
4.2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本单位无合格人员时,可聘请外单位合格人员兼职。
4.3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4.4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4.5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6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年满十八岁,体验合格;
b.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 工作认真负责;
d. 按国标GB6722-86爆破员培训大纲要求,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4.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 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 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4.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 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9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 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 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 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d.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 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10 爆破员的职责:
a. 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 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 严格遵守本规程;
d. 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e. 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第五章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