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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失效]

  8.1.9 平峒掘进工作面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8.2 现场装填工作
  8.2.1 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内通过。
  8.2.2 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8.2.3 没有卸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8.2.4 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8.2.5 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
  8.2.6 深孔爆破若采取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8.2.7 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
  8.2.8 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8.2.9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8.2.10 峒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
  8.2.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峒室装药量,并检查峒室内炸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
  8.2.12 峒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峒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及时切断。
  8.2.13 往峒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时,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
  8.2.14 深孔及峒室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峒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8.2.15 峒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炸药采取防水措施。
  8.2.16 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损坏。
  8.2.17 平峒、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m,平峒长度超过20m,应采用机械通风。
  8.2.18 小井运输可用绳梯或木梯,深度超过5m者,应使用辘轳或装有制动闸的其它提升装置。
  8.2.19 峒室爆破填塞工作,严格按设计施工。出现异常情况(如药量在药室内装不下,堆入导峒)需修改填塞设计书时,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方可施工。
  8.2.20 深孔爆破填塞前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异常,须立即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报告,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8.2.21 峒室及深孔爆破填塞时,必须使雷管脚线及其它起爆线保持松弛状态。
  8.2.22 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8.2.23 工程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8.2.24 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第九章 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9.1 爆破后检查
  9.1.1 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巷道掘进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9.1.2 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9.1.3 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9.1.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9.2 盲炮处理
  9.2.1 处理盲炮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难处理的盲炮,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予防措施。
  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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