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发生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炮情况(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等),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9.2.3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覆盖封泥起爆。
9.2.4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 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 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9.2.5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9.2.6 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 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十章 安全距离
10.1 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10.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10.2.1 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a.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d.水工隧洞10cm/s;
e.交通隧洞15cm/s;
f.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10cm/s;
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20cm/s;
围岩稳定无支护30cm/s。
10.2.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见附录A)
K 1
R=(-)-.Qm……………………………………………………………(1)
V α
其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微差爆破或秒关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α--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1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
岩性 │ k │ α
──────────┼────────────┼────────────
坚硬岩石 │ 50-150 │1.3-1.5
──────────┼────────────┼────────────
中硬岩石 │ 150-250 │1.5-1.8
──────────┼────────────┼────────────
软岩石 │ 250-350 │1.8-2.0
──────────┴────────────┴────────────
10.2.3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
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10.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10.3.1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