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的规定。
11.2.1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11.2.2 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
11.2.3 深孔爆破或峒室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
11.2.4 雷管及起爆体不得和炸药放在一起,相距不小于25m。
11.2.5 爆破器材堆放点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标设醒目的警示牌。
第十二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12.1 各乡镇露天矿用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一般应由有关部门负责。
12.2 如果该矿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并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12.3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12.4 装卸与运输爆破器材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b.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 严禁摩擦、撞击、抛卸爆破器材;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g. 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 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 应持有公安局填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 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卸爆破器材,并尽量在白天进行。
12.5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的空旷地方;
f.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12.6 满足下列条件,允许用拖拉机、三轮车牵引的车厢运输硝铵类炸药。
a. 拖拉机或机动三轮车应设有可靠防火星装置;
b. 拖拉机或机动三轮车的刹车装置灵敏可靠;
c. 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装载量不超过正常载重量的一半,并罩以安全网;
d. 行驶速度,能见度好的情况下,拖拉机与三轮车的时速不得超过10km/h,能见度差时减半;
e.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拖拉机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100m。
12.7 用畜力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经过训练的牲口;
b. 车辆要按装制动闸,运输雷管时车辆要有防震装置;
c. 爆破器材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装载量不超过正常载量的一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运输时两辆畜力车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上下山时不小于100m;
e. 车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12.8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夜间或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
c.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扔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第十三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13.1 爆破器材的检验
13.1.1 检验要求。
a. 抽测导火索燃烧速度,导火索燃烧速度必须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b.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2#岩石(硝铵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2#岩石(硝铵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 用电雷管或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205线路电桥,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测雷管的质量。
13.1.2 检验工作应由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