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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垦局关于加强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农垦局关于加强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管理的通知
(学奶办[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奶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通知》(学奶办[2005]6号)要求,现就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全国统一的规定标志。为树立中国学生饮用奶品牌形象,以利“学生乌饮用奶计划”在全国推广,全国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学生饮用奶都必须在包装盒(袋)上印制统一的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统一采用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及使用规范的通知》(农垦发[2000]7号)公布的图案,并按照《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的补充通知》有关要求规范使用。

  二、经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认定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备案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的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械认定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后,必须将企业申报表和审核认定意见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国家“学生饮用奶”办公室备案的省级学生奶管理机构认定的学生奶生产企业,方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使用资格。凡被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取消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即失去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由原认定机关撤销其使用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证书和标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将认定企业情况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备案后,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将对企业统一编号,然后由定点生产企业认定机构按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统一要求(详见附件),具体制作和发放“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有效期三年。获得“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的企业,可以跨省(市、区)参加投标和供奶,各地组织学生奶招投票中对省内外的定点生产企业应一视同仁,不搞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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