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第十六条 县以上工会行政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宿舍、职工活动场所的基本建设,根据《
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行政)解决。
县以上工会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部分经费结余弥补少量不足。
专项资金支出(含基建工程、专项设备、专项维修)预算,应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并附专项工程专题报告,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 县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经费结余兴办工会企业时,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确定为借款的,要签定借款合同;确定为投资的,要规定上交收益指标。
第二十条 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应当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25%。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每年年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编制预算的要求。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