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能效测试。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对测试结果达到相应产品能效指标要求的新产品、新部件可以进行正式生产;对转入正式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只要未改变设计,或者虽改变设计但不影响产品、部件的能效,即原新产品、新部件的能效测试结果适用于本产品或者部件,且在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免于产品、部件能效测试。承担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是能够独立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四)关于能耗严重超标的情形。具体包括:生产、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耗能高的特种设备产品或部件;特种设备运行能效严重低于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长期在严重偏离特种设备设计能效工况范围运行、且单位耗能超过同类特种设备等。
三、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事故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的“有关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上述“有关机关”,包括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问题。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总局积极推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