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包括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
(二)增强中小商贸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发展等;
(三)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四)提高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包括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品牌建设、应用新型营销方式等;
(五)提升中小商贸企业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和开发商贸技术等;
(六)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活动,以及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且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标准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需要,会同商务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