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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实现电力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决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准入条件

  (一)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参与试点的大用户,近期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分年逐步推进试点。

  (三)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四)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根据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用。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签订1年及以上的直接交易合同。

  (三)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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