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
(十一)近期试点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开展。
三、计量与结算
(一)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二)交易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可由大用户分别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结算,也可由电网企业分别与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大用户、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确保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和自愿的原则指导省内有关企业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试点工作,不得强制规定直接交易电量和电价。
(二)电网企业要公平开放电网,为大用户直接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履行相关合同;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保证用电安全;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合同进行调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发电企业、大用户提供直接交易所需的电力调度信息;由于电网原因影响直接交易造成损失的,电网公司应予以补偿。
(三)大用户与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则参与交易,相关合同应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履行相关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直接交易所需要的信息。进入市场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要保持相对稳定,按规定进入和退出市场。
五、组织实施
(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二)参加试点的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试点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审核、汇总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
(三)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违反规定的,由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查处。
(四)各地应将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纳入当地年度供需平衡。各地电力监管机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直接交易的实施、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