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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工作的通知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各重点联系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合理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系统购置和运行费用。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社区首诊试点,扩大居民医疗保险受益面。通过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以及经社区转诊病人医疗保险起付线可连续计算等方式,引导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探索把健康体检、社区慢性病病例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务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制度,通过医疗保险促进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

  (九)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重点联系城市要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列入近期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有关要求,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严禁超范围执业。

  要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名称进行清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第一名称进行注册。要加强全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凡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以及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医师,应按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及时进行全科医师执业注册。

  各重点联系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进行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人员和经费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联系城市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与部门协调。各重点联系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社区卫生服务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政府领导同志支持,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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