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文化行政部门:对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市场、网络文化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电影市场、美术品市场管理负总责。依法对上述市场履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依法对音像制品的进口和音像市场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查处音像市场销售的违法音像制品,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音像制品涉嫌淫秽色情和涉嫌非法的鉴定工作;负责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监督,查处利用互联网公共经营场所进行侵权盗版活动,清理网络文化单位。
(八)广播电视部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出版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依法查网,播放有政治性问题、淫秽色情等各类音像制品和电子出处和打击违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非法设置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有线电视版网,播放有政治性问题、淫秽色情等各类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侵权盗版、无版权的影视剧、节目等非法活动。
(九)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及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在省、市、县“扫黄打非”工作部门领导下,积极参与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当地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对传播反动淫秽品和各种盗版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站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查处拒绝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版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及网吧、文化娱乐等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中无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淫秽、反动的文化娱乐活动,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市场。
(十一)海关:严把国门,加强进出境环节的出版物和光盘生产设备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进出境行李、邮递物品的查验制度,查缉淫秽、反动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其它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出版物及其他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