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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转发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十二)信息产业、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经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认定的从事散布政治谣言、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经营赌博等违法行为的网页、电子公告、聊天室、电子邮件;实施互联网上侵权盗版行为等,依法对相应网站采取责令整顿、予以关闭、切断接入服务等行政处罚措施。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
  (十三)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有关“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制止反动、淫秽色情等违禁出版物及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非法出版物流入校园;协同出版行政部门查处系统内非法出版、印制、批发、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工作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和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
  (十四)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版物的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出版物准运、准托等有关制度,不得托运无出版单位或无出版行政部门证明的出版物,把好运输关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十五)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从群众团体的特殊地位出发,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对象,积极参与“扫黄打非”工作,认真配合相关工作部门完成“扫黄打非”工作的具体任务。
  (十六)军队部门:负责军队内部“扫黄打非”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军内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作战,确保军营文化市场健康繁荣。积极支持当地“扫黄打非”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履行的“扫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相关工作的;
  (二)负责主管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被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列为全省重点整治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在上级规定期内未完成关闭、取缔任务的;
  (四)对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查处或督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采取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对职责范围内跨地区查办的大要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妨碍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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