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
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0年1月26日 司发〔199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公证司。
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司法部公证司在湖南省岳阳市召开了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福建、山东、江苏、浙江、湖南、四川、上海、北京、安徽、广东、天津、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分公证处的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台办和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汇报、总结、交流了近两年来办理涉台公证的情况和经验,并就办理涉台公证中如何执行法律、政策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近年来,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回大陆探亲、旅游,以及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的台胞数量剧增,也有一些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我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中,认真执行中央对台工作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克服办公条件差、人员少、经费不足等困难,坚持“三优”(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质服务),积极、热情地为台胞、台属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台胞、去台人员和台属的欢迎。与会的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机关近两年来共办理涉台公证近四千件,主要用于探亲、奔丧、继承遗产、收养子女、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理诉讼、从事经济活动等。其中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二千余件,据了解这些公证书基本上被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所接受。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对于台胞、去台人员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会议认为,海峡两岸的民间交往带来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海峡两岸长期隔绝所积压、遗留的问题,以及因两岸法律制度不同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公证工作中都程度不同地有所涉及,应当予以注意和认真研究。对于目前尚无具体法律、政策依据的,公证机关应及时请示报告,注意总结办证经验,努力做好涉台公证工作。
(一)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