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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1)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其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台湾,其在大陆遗产(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处应据此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2)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公证处应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2.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而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时,如果大陆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根据目前情况可以由继承人自行选择办理继承的方式,现推荐以下五种方式,供参考:
  (1)委托其在台湾的亲友;
  (2)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大陆的律师事务所,再通过大陆律师转委托台湾律师;
  (3)委托我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转委托台湾律师。
  (4)委托“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台湾律师沙壬、陈符瑶、梁浩、林复宏、林辰彦等人组成。大陆继承人可将委托书寄给黎锦文律师。委托书一般应依照台湾通用的格式出具。
  (5)委托我部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该公司与“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有相互委托关系,大陆继承人可将委托书寄给北京“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
  4.去台人员或台胞在台湾立遗嘱处分其在大陆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时,该遗嘱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时,公证处应对遗嘱进行检验。主要包括:确认该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中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
  (二)办理涉台收养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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