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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3.由于亲属关系公证书既可用于探亲,又可用于继承在台遗产,为防止遗漏法定继承人,对凡用于赴台探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证词中增加使用目的的内容,同时修改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五)办理赠与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大陆同胞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台胞申办公证,涉及不动产的需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去台人员或台胞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或继承的大陆的动产赠与大陆亲友而申办公证的,公证处可予以办理。  
  3.去台人员或台胞将所继承的在大陆的不动产赠与在大陆的亲友而申办公证的,只要赠与人向公证处说明该赠与物属于个人财产,公证处可予以办理。
  (六)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文书可否公证,应依外交部领事司和司法部公证司领四函(1988)195号《关于对解放前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历史资料的公证、认证事》的规定办理。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再逐级请示。
  (七)去台人员和台胞向公证机关提供的出自台湾不同部门的证明文件,作为证据采用时,需注意其证据效力和可靠程度。目前对以下部门出具的文书,我公证机关可作认定事实的依据:
  1.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认证知情人的声明书;
  2.台湾户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户籍誊本影印件;
  3.台湾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检验证明书和地方法院出具的尸体检验证明书(均为原件);
  另外,对于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书,可根据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作为参考。
  三、会议认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中央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台胞接待工作和大陆人员赴台工作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对台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台公证也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公证机关要充分认识办理好涉台公证对于增强祖国大陆对台湾的吸引力,促进祖国统一的重要意义。办理涉台公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政策性很强。在办理公证中,要加强同当地统战、对台办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如遇到疑难、复杂、重要的问题,应与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目前,希望来大陆投资、办厂、进行贸易活动的台湾同胞越来越多,各地公证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注意认真办理涉及海峡两岸经济贸易方面的公证事项,为台湾同胞在大陆进行经济贸易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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