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至29日,张锃先后两次给宝鸡五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要求回家。公司领导先让“再等一等,看看情况”。后又答复说:“买卖实在作不成就回来。”张锃、申琦、李林召又达成一份次日回家、费用自负的协议,3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李杰得知后发火说:“你们都回家费用自负,我没有单位包车费谁负责”。并把张锃、申琦等人堵在屋里,向张锃强要了出租汽车费420元。此时古玉金装作同情张锃,骂李杰“太不象人”,“敲人竹杠子”。申琦、李林召也骂李杰不够意思。张锃提出与古玉金、李林召、申琦喝酒。在喝酒中,张锃对古玉金说:“古大哥,我信得过你,若把款放在你的帐上,我信得过。”古玉金、李林召马上赞同,一再表示款放在古玉金的帐上不会出问题,古玉金表示愿将自己的印章交给张锃保管,以示自己在张锃的款进入他的帐户后不能办取款手续。张锃、李林召将刚签好的回家协议烧掉,表示买卖继续要作,并由李林召草拟了第3份协议。该协议以大同矿务局综合商场为供方,以宝鸡五金公司为需方,购销天鹅牌彩电200台,单价2300元,总价46万元。协议规定:“在1988年9月1日付给供方转帐支票一份(已填好9月12日为有效的总价41万元“信息费另付”转帐支票一份),供方协助需方于1988年9月8、10、12日前提出200台彩电交给需方。如在9月12日18点供方未将彩电交给需方,需方声明已填好的金额41万元转帐支票作废。”李林召将协议拟出后交给张锃、申琦作了修改。张锃作为需方代表签了字,古玉金、李林召、申琦作为联系担保人签了字。8月30日该四人找到了刘建军,刘以供方代表的名义在协议上签了字。
8月31日,张锃与古玉金到呼市大北街办事处办理转款手续,张称不知手续该怎么办,古玉金说他有熟人,就将汇票交给古玉金办理。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汇票背书应盖汇票记名的收款单位即“大同矿务局综合商店”的公章,款只能转入该单位的帐户。但古玉金、张锃为了把款转入古玉金的帐户内,就在汇票背面盖了“河北省饶阳县食品公司留楚食品购销站”的公章,填写送款簿时把收款单位填为“留楚购销站”,帐号也填为古玉金的帐号“912719002”。大北街办事处办理解付手续时,本应发现汇票背面所盖的公章与汇票记名的收款单位不是一家,送款簿上填的收款单位、帐号与汇票上记名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不符,本应拒绝解付,但由于该办事处营业员马慧玲工作上的失职、疏忽,漏审了收款单位和帐号,将款错付在古玉金的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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