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原料场内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
第三十九条 照明灯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灯杆高的一点五倍。灯杆宜采用水泥杆,其埋设深度参照表二。
第四十条 原料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做。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当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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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电杆埋设深度参考值
┌─────────┬───┬───┬───┬───┬──┬──┬──┐
│水泥杆杆长 │ 7 │ 8 │ 9 │10 │11 │12 │15 │
│(米) │ │ │ │ │ │ │ │
├─────────┼───┼───┼───┼───┼──┼──┼──┤
│埋设深度 │ │1.6 │1.7 │1.8 │1.9 │2.0 │ │
│ │1.1 │ │ │ │ │ │2.5 │
│(米) │ │1.7 │1.8 │1.9 │2.0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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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电动机应当设置短路、过载、失压保护装置。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隔离装置,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的轨道至少应当有两处接地。
第四十二条 在原料场内作业结束后,应当拉闸断电(不含消防供电)。原料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 避雷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原料场应当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十欧姆。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离。
第四十五条 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