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同意将公证、律师费
留归司法行政部门使用的批复
(1990年10月19日 司发函〔1990〕379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律师费用管理的请示报告》〔粤司(1990)67号〕收悉。你省将公证、律师费不上交省财政,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发展业务,改善工作条件,解决业务设备等困难。这是你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很大支持,符合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精神。经商财政部,原则同意你省财政意见。请与省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