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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积极推进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由于各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情况变动较大,为切实掌握渔政队伍基础数据,进一步做好推公工作,规范渔政机构名称,我部决定对全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全国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电讯等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

  二、调查内容

  (一)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级别等信息;

  (二)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隶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级别等信息;

  (三)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编制人数、现有人数、年龄结构等信息;

  (四)渔政执法装备基本情况,包括水上渔业执法交通工具、陆上渔业执法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信息;

  (五)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任务量,包括管辖水域情况、管辖渔船数量等信息。

  三、组织落实

  (一)调查工作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落实。各海区渔政局在做好本单位调查工作的同时,指导辖区内的调查工作。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调查工作的组织、检查和指导,并完成汇总、校验和上报工作。

  (二)采取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按填表要求填写调查表格(见附表1,2),逐级上报汇总的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填报调查表格。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法告渔政指挥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做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是开展队伍建设的基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队伍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数据。

  (二)工作进度要求。8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参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以Excel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两种形式报渔政指挥中心。10月15日前,地方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渔政指挥中心指定网址录入数据,打印附表2的调查表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送渔政指挥中心。

  (三)所填数据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有变化的可在备注栏中说明。

  五、注意事项

  (一)在2006年机构调查工作基础上,渔政指挥中心根据附表2设计了专用网络调查软件,录入界面与2006年调查软件类似,不再组织软件操作培训。2006年机构调查后,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可不填写附表2的调查表。

  (二)为确保数据安全,渔政指挥中心为每个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此次调查工作的同志授权一套用户名和密码,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仅能查阅、录入、修改本省(区、市)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数据。省级调查工作负责同志可采取两种方式录入数据:逐一到辖区内各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基层人员录入该地市、县(市、区)的执法机构数据;或集中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人员,集中时间录入全省(区、市)数据。有关数据录入后将导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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