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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 120 学时。
  第三十一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专业类别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分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3个专业类别。
  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只能在聘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范围内,履行本专业类别岗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各类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城市地震小区划工作。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 除必须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承担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外的建设工程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专业结论和总结论,必须由具有《注册证》的本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签章后生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承担评价业务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评价委托并统一收取费用。
  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 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使用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称谓;
  ( 二 ) 依据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 三 ) 接受继续教育;
  ( 四 )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 五 ) 对不符合规定的评价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 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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