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亟需法规和规章。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林业行业形势和特点,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和其他亟需研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3.完善林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政策措施。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下,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制定修订亟需的行业标准。通过林业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化林业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要把林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名优品牌建设、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依托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建立林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评比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林业企业作为标准化建设的典型,通过树立、推广典型,指导推动本地区林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4.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业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林业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5.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明确林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职能定位。要认真履行对林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能,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每季度向我局报告本地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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