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2006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美国罗地亚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6.81%。
(一)复审申请
2008年6月23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终裁后一年间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美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二)立案前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2008年6月27日,根据
《期中复审规则》第
十五条,调查机关就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事宜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书提交评论意见。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及
《期中复审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
2008年7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四)问卷调查
2008年8月15日,美国罗地亚公司应诉。2008年8月15日、2008年10月23日及2008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分别向美国罗地亚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了答卷及补充问卷答卷。
(五)听证会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美国罗地亚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美国罗地亚公司及其上海关联贸易商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