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邮政等代理机构在代办中国人寿保险业务时,可使用统一的《人寿保险费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如有其他新的业务需求,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开具《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协议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应于签订代开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交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人寿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四)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票样方案实施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纸质)(略)
2.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2
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表一 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份
序号
| 所属区
| 机构名称
| 发票代码
| 期初数量
| 领用数量
| 使用数量
| 作废数量
| 期末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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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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