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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银行、邮政等代理机构在代办中国人寿保险业务时,可使用统一的《人寿保险费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如有其他新的业务需求,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开具《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协议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应于签订代开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交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人寿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四)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票样方案实施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
  附件: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纸质)(略)
  2.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2
  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表一 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份

序号

所属区

机构名称

发票代码

期初数量

领用数量

使用数量

作废数量

期末数量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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