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9】4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你省(区、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2009年,在试点省(区、市)内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财政支持,引导试点企业进行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二、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的企业;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近三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量年均在500辆以上;
(四)遵守《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制定了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六)履行企业义务,按时上报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统计报表。
三、升级改造标准
项目升级改造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为标准,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应达到规范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主要具备:
(一)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二)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