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有效遏制考试作弊行为,现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中关于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作出如下界定: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

  一、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通过考试作弊组织购买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场内使用的考试作弊工具(如无线通讯工具或设施等),在考试期间违规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