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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新发行库制度的几项补充指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新发行库制度的几项补充指示的通知
(1950年12月7日 (50)总发字302号)


各区行、各省分库
  查发行库制度,将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兹将新制度这冼之始必须注意和解决的问题,特作如下补充指示:
  一、无发行库行处汇差交取办法:
  1.一九五一年开始后,尚未设立发为或保管库之行处,如有汇差发生,仍应填具汇差报告书,按规定手续,向附近发库办理出库或入库手续。如因路途遥远当天无法出库或入库者,该项应入库数额应另库保管,不得移作他用。但数额积满两亿或一笔超过两亿时,应持汇差报告书,随时向附近发库出库或入库;详细办法,可参照总会字一一五五号指示办理。各级发行库办理上项汇差出入库清单内、亦应将款项日期分别列入报上级库。
  二、新旧汇差划分及报告办法:
  1.一九五一年开始后,各级行向发库交取之汇差款,新旧必须严格分开,不得与新汇差混淆。凡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旧汇差,向发库出入库时,均凭旧汇差报告书办理出库或入库;但千万元以下尾数,在全部未清不得向发库交取;是项尾数,仍依照新汇差交取办法处理(尾暂留行方)。俟全部未达查清后,一次将旧汇差之尾数,向发库出库或入库。在办理出入库时,于旧汇差报告书上,注明实际交取数字。
  2.发行库收到或付出旧汇差,在当晚电报上级库时于“银行交款”或“银行取款”代号内,新旧分开两笔列报,并在旧汇差数目前,加注“旧”字以资区别。在填制汇差出入库清单时,亦须将新旧分开列报。
  三、几项补充规定说明:
  1.记帐单位为元、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2.每日电报收付、及库存数,均以千万为单位。
  3.库存券别半月报,按库存实际数目(至元位)列报。
  4.各行向发库之大小票兑换,数额不限,兑换后只须登记本币保管簿,不必再记其他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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