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 (51)总银发出字270、3400号)
查出纳制度关于假票发现后之缴送与销毁事宜,尚未明确规定,致使各行处理困难,为此,特作如下之补充:
1.各行处发现新版假票之处理手续:
(一)经鉴别确系假票,而总行又未通报及印发鉴别手册之新版假票者,应火速将情况及假票(一、二张)报上级行转总行,通报及制订鉴别手册,如鉴别不清可直接送上级行,逐级鉴别。
(二)发现新版假票之行处,除转送总行一张或两张,凭以印制鉴别手册外,尚余有大量之假票可酌留必要数量分发辖内作为样本;其剩余之数应随时解缴分行(照解缴手续写发单、要回单)。各省市分行接到下级行所解缴假票,除留省内必要之数量外,再转送总行五千份(不足者变亦尽量送)以便分发各行。其再多余部分照下面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