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发行库干部之任免、管理、及教育均按照总行公布之人事制度办理之。
第七条 各级发行库任务:
一、总库:
1.根据全国发行计划,管理发行基金,依市场需要,办理货币调整事宜;
2.拟订全国发行库各种制度,并进行管理检查等事宜;
3.根据全国出纳计划,办理业务缴存解拨之款项及各分库款项调拨事宜;
4.办理汇总报告事宜。
二、分库:
1.根据出入库凭证,办理库款收付及库款运送事宜;
2.根据核准之出纳计划,接受业务缴存及解拨款项,并办理汇总报告事宜;
3.依据辖内之调拨计划,办理所辖中心支库及支库之款项调拨,并监督其执行;
4.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大小票之调整、兑换事宜;
5.接受并保管当地印就之钞券入库事宜;
6.总库交办事宜。
三、中心支库:
1.根据分库出入库凭证,办理库款收付,及款项运送事宜;
2.根据市场需要,办理大小票调整兑换事宜;
3.接受银行业务缴存及解拨款项,办理汇总转报或代各支库分别转报事宜;
4.接受分库委托办理辖内各支库库务管理、检查及分库交解其他事宜。
四、支库:
1.根据分库出入库凭证,办理库款收付事宜;
2.办理辖内各保管点库款收付及调度;
3.接受银行业务缴存及解拨款项,办理报告事宜;
4.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大小票调整兑换事宜;
5.分库(或由分库委托的中心支库)交办事宜。
五、保管点:
1.根据上级库命令,办理库款收付,无上级库命令,不准出库;
2.直辖上级库交办事宜。
第八条 发行库建立独立垂直系统之会计制度,不得与业务会计、金库会计相混淆。会计组织采总分、支三级制(中心支库视同支库一级)独立账簿记载。各保管点则为代支库收付保管及库存之账务记载,不算一级独立会计单位。各级库均不得与业务发生直接之债权债务关系(经特别规定者例外)。
第九条 各级发行库之款项调拨,采逐级负责制,各分库之款项调度及支付,均由总库掌握办理。中心支库及支库之款项调度,由分库掌握办理;保管点之款项调度,归直辖上级库办理。
第十条 发行库款之收付及保管,均为人民币。其他货币及金银实物,无总库命令,均不得出入库。
第十一条 待整理券原则上不准入库,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该库库存总数百分之一,并限期半个月内。由交款行负责临随整理,不得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