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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为印发汇集整理之发行库制度并结合“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参照执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通过发行库调拨、清算之银行汇差款及联行调拨款必须严格分开处理,不得混淆。联行调拨款除机动款外,应按“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一律以现金通过发行库代为调拨,逐级负责,逐级清算。凡属辖内联行调拨之一切凭证及报告均不上报,联行调拨款上缴或下拨,一律采用行库合并通知(电报或电话)办法处理,由行方主动发电,经库方加次数及密押。
  第十三条 汇差款及联调款均以千万元为单位,千万元以下数目并入次日凑足千万元时出库或入库。记账单位为元。
  第十四条 大小票之兑换均由各库自行掌握办理,兑换后谨登记本币保管簿,不必上报。
  第十五条 发行库之库房设备及干部费用与一切经费开支均归当地行负责列入预算内报销。
  第十六条 发行库机构之增设与撤销,分库需经区行同意,报请总行批准;中心支库、支库应逐级报呈区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发行库库款之出入,除印刷厂交来之新券可整箱出入外,其他回笼货币必须卡捆,清点大数,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交库款项当面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单证保存年限,电报留底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应呈请上级库批准销毁之。其他单证账簿表报照业务会计规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依业务会计规程办理之。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一节 会计制度之确立

  第二十条 为及时精确反映全国发行库收付,及库存现钞情况,便于进行全国各地之大小票调整,作到款项灵活调度,特订定统一全国发行库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行库会计制度,采总、分、支三级独立制(中心支库视同支库一级),按各级库任务需要,专设科目记载,以集中表示全国库款之收付事宜。
  第二十二条 保管点不算会计独立单位,所收付之款项,均为代替直辖上级库记载。保管点款项收入与支出,皆以直辖上级库为对象。
  第二十三条 发行库会计制度,为发行会计之一部分,不设经费会计。

第二节 会计科目(分三类共十一个)

  第二十四条 负债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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