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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为印发汇集整理之发行库制度并结合“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参照执行的通知[失效]

  六、业务简单之发行库可不用“传票”,以日记账方式代替(无保管点的发行支库可用收付记录簿记载,并毋须制收支核算表)。

第四节 账簿组织

  第二十八条 总账(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甲种账,以科目立户。根据各科目合计表反方记载(库存券根据库存券日记账收付合计数字原方记载),各科目之余额,表示各分户账之总数。每月底应结出“本月总数”“本月底累计数”用红字填入收付方。
  第二十九条 各科目分户账(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甲种账,以各科目内之各户分别立户,根据传票反方记载之。
  第三十条 本币保管簿(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甲种账,此簿以券别立户,以现金方式记载之(不反方)。其各户余额之总和,即为库存券之实数,由保管登记之。
  第三十一条 收付记录簿(保管点或无辖属之支库用):依出入库凭证逐笔记录(不反方),采卡片式套写,其每日结算余额,即表示该库库存实数。
  第三十二条 库存券日记账(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甲种账,凡现钞出入均根据现金传票逐笔记录之(不反方),其余类即表示本身库存券之实数。

第五节 表报及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及时了解各库之收付、库存变化情况,并达到灵活调拨起见,采取逐级汇总报告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库库款收付及库存,均须以电报或电话当日报告上级库,上级库须连同本身收付及库存,逐级汇报总库,无电报电话设备之发行库应事先陈报分库转总库备案。其用书面报告之报表(收付记录簿或收支核算表,及汇差报告书等)应及时寄报直辖上级库。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库报告时间,均由总库统一规定,如因情形特殊,在规定时间内,电报或电话未能到达时,可就已到者列报,但须将未报库之昨日库存,并入库存项内上报,继来者归次日列报;如发现下级库收付库存报告有误,或各种报表及凭证不符时,概不得上报,并应通知下级库查询更正后再上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库(包括保管点)应办之报告:
  一、收付库存报告(电报或电话):
  1.保管点:凭直辖上级库命令办理收付库款,随时报告。
  2.支库:于当日二十二时前发电报告分库,凡不能与分库直接通报通话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办法,委托中心支库代为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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