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现金调剂办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1954年12月31日 (54)银会发字339号)
十二月九日货现字第四二三七五号报告悉。兹将你行在学习“发行-现金调剂办法”中提出的若干问题分复如次:
一、关于业务库存最高限额保留期限问题,因各地具体情况不同,不便统一规定,暂由分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它的作用为解决支行在匡计期内先回笼、后投放的需要,目的是为了减少调拨,避免一时请调不及等困难;它应为临时性的,并在具有上述条件的地区方予以核定;它与一般业务库存限额用以满足日常必要支付的性质是不同的。
二、关于后备库已作保证部分不得据以再行签发或移作他用,其中“移作他用”的规定,即分行以后备库存直接拨付同城部处及下级行业务库之用。
三、关于不设立会计单位,但系调拨一级的中心支行发行基金应并入当地下级行发行库内,下级行无权动用的规定,由于此项中支不设会计单位,故不保管发行基金,但中支要调剂辖内各支行发行基金,如不说明支行无权动用则支行可以主动将所保管的全部发行基金作调剂所属处所之用,中支就无法掌握了。今后,中支及该支行可按支行本身限额掌握,限额以外支行无权调用。
四、关于残破票券已规定作为回笼款上缴,办法第三十七条已于(54)银发会字第三一八号函(复江西分行抄报你行)修正,在划转回笼报单回笼总数内,尚须附报损伤券金额,已以银密发会字第二三五、二五七号函规定,以便上级行了解完整券与损伤券数字。
五、区行报告根据“收到出库命令”签发分行出库命令的字号,为便于总行再按分行立户记讪、查对,至会计核算手续第七十二条规定注销原签出库命令时分报字号及期别,今年字号可予免报。修改本中将改按总统一字号掌握,不报期别。
六、你辖中心支行营业部如办理中支全部帐务,该中支应视为有会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