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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币兑换及打洞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希转知所属执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币兑换及打洞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希转知所属执行的通知
(1955年6月3日 (55)银发穆字第343号)


  兹将残缺1分券及5分券兑换及新币打洞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分述如下希各行转知所属执行。
  一、倘有人持残缺半张的1分券或5分券来行要求兑换时,银行应耐心解释因无半分券不能如数兑换,俟积有二个半张再兑换,如顾客坚持要兑,半张5分券可兑予2分,(盈余半分可在上交发行库时,凑足比张,以“其他收入”科目“其他收入”户收益)半张1分券不予兑换,但不得打洞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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