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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六)专报。办公厅要按月度、半年定期对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形式报送部领导。对特别重要的批示件,应一事一报。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位)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决策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文件、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按照部领导批示精神,对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牵头或负责司局、参与司局(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序报经办公厅领导或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任务分工,要求牵头或负责司局制定落实措施。办公厅汇总牵头或负责司局制定的落实措施形成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经部领导审定后以农业部或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三)承办。接到督查通知后,牵头或负责司局要按要求组织制定落实措施,参与司局(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责任处室。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司局、各单位要按要求和时限抓好落实。

  (四)督办。办公厅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牵头或负责司局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任务,要加强跟踪督办。

  (五)反馈。牵头或负责司局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送落实措施和承担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情况。

  (六)报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部领导的要求,办公厅及时对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督查》(专报)形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领导报告。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位)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促检查事项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专项督查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司局(单位)要及时与办公厅沟通联系,依据有关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六条 决策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督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完成时限报告办理结果。年度性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年底前报告落实进展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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