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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等

农业部公告
(第1239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条件、考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 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员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部暂停其评审员资格,并予公布。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评审员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一、机构与人员

 

评 审 内 容

评审意见

问题与建议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

有上级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文件。机构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有法人授权。检测业务独立,独立对外行文,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的财务帐户或单独核算。

 

 

 

 

 

2.

内设机构应有业务管理、检测技术等部门,各部门职能明确,运行有效。

 

 

 

 

 

3.

有组织机构框图。标明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及相互关系、负责人姓名和职称。如机构为某一组织的一部分时,应标明与相关部门在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等方面的关系。

 

 

 

 

 

4.

有机构主管部门的公正性声明,确保检验工作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保证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5.

有机构公正性声明,不受任何来自商业、经济等利益因素的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保密性和诚信度。

 

 

 

 

 

6.*

配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7.*

机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与变更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8.

机构主任应由承建单位的负责人之一担任。

 

 

 

 

 

9.*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5年以上。

 

 

 

 

 

10.

机构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指定代理人,当其不在岗时代行职责,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11.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12.

检测技术部门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13.

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了解检验工作目的、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每个部门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

 

 

 

 

 

14.

内审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不少于3人。

 

 

 

 

 

15.

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岗位职责。应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各部门负责人、检测人员、内审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物质管理员等。

 

 

 

 

 

16.*

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证或合格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和检测项目。

 

 

 

 

 

17.

从事计量检定、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18.

有各类人员的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19.

所有人员应建立独立技术档案,内容包含相关授权、教育、专业资格、培训、能力考核、奖惩等记录。

 

 

 

 

 

20.

有措施保证机构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包括公文运转、工作人员守则、人员劳动保护等,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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