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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工作系统布置和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1)。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宣传、价格、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整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和宣传月的品牌效应。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自律和服务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会员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
  (四)中央及地方的新闻媒体要全面、深入地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报道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要开辟宣传月活动专栏,发布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新闻和工作信息。
  (五)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下载http://www.12312.gov.cn/]。
  (六)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区整规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09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附件:1. 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主办单位开展的主要活动
  2. 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主办单位开展的主要活动

  一、主办单位统筹安排的活动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信息。
  9月初,由商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新特点和主要安排;发布重点行业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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