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
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的要求与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制定本计划。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9年2月-2009年12月
目标: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的“难点村”治理试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难点村”治理的保障体制机制(4月-7月)。
1.建立办事机构。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确保有专人理事。县(市、区)要公布本地区“难点村”治理工作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法规政策咨询解答。
2.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托同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3.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难点村”治理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
4.制定宣传教育方案。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印发的“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提纲为参考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教育方案,确定宣传教育形式。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会议、文件、新闻媒体、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难点村”治理的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
2009年7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难点村”治理保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7月-8月)。
6.细化“难点村”认定标准。根据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制定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省、市指导县(市、区)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本地区“难点村”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