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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7.摸清底数。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认定标准,摸清本地区 “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建立“难点村”台帐。

  8.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9.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要制定治理工作试点方案。

  2009年8月31日前,各省(区、市)要将“难点村”台帐、综合分析报告、试点方案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做好试点工作,探索治理经验(9月-11月)。

  10.确定试点单位。省、市、县三级分别按本地区“难点村”总数的20%安排确定试点单位。

  11.组成试点工作组。工作组成员要熟悉农村政策法律,了解农村情况,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12.做好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参加治理试点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基本方法。

  13.抓好治理试点。工作组要进村入户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县乡两级要定期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研究。省、市两级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研究。

  (四)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全面展开治理工作任务(10月-12月)。

  14.制定考核测评标准。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省(区、市)为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难点村”治理考核测评标准。

  15.检查验收。省、市在县、乡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工作组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试点单位进行抽查评估,了解治理效果,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16.制定治理方案和程序。省(区、市)根据试点经验和“难点村”的综合情况,制定带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治理方案和程序。市、县、乡三级根据省(区、市)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17.开展督导检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开展调研督查,召开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通报各地“难点村”治理情况。

  2009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本地区2009年度“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试点先进经验、考核测评标准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参见附件)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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