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制订科研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科研物资和科研仪器设备的配置,科研工作的检查和总结;
(4)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提出对科技干部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升和奖励;
(5)组织国内外科技协作和学术交流;
(6)副院(所)长协助院(所)长分管有关工作;
(7)院(所)长、副院(所)长均需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参加具体技术业务活动,指导检查工作;
(8)院(所)长每年年终要向全院(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 科研机构的组织分工和管理
1.医药系统的科研机构,按其所承担的任务和事业经费的来源分三级管理,使权力和义务密切联系。
(1)各企业所属研究所(中心实验室或研究室)主要承担本企业的科研任务,科研经费由企业解决;
(2)地方独立专业研究所,由地方医药局或对口专业公司领导。主要承担本地区科研任务,其经费由地方拨付。如同时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时,由上级按项目由科研三项费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拨付;
(3)全国性专业研究院(所),由医药总局领导。主要承担总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生产技术问题的研究,经费由医药总局报请财政部统一拨付。
为改变医药科研力量分散薄弱、课题重复、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的状况,应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的精神,全国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科研计划、规划,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并可根据国家需要下达科研课题,组织科研力量,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科研机构必须首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完成。
2.研究院(所)要贯彻推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管理办法。加强经济管理,积极试行专题核算,逐步实行经济责任制。
3.研究院(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课题的条件下,可以自选课题与有关单位签订科研协作、中间试验、成果推广等合同,同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涉及规划布点时,应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预算包干、收入分成”的范围内,按财政管理规定有权分配和合理使用节支收入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