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按照前款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计算纳税。
第九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 工业:
1.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3.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4.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5.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6.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 商业:
1.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2.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
-期末商品盘存
3.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
4.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 服务业:
1.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
2.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 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第十条 下外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或损失:
一、 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 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
三、 资本的利息;
四、 所得税税款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五、 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 风、水、火等灾害损失有保险赔款部分;
八、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
九、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以及支付给总机构直接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的证明文件和单据凭证,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签证的会计报告,经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
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在合同中订有摊销总机构管理费的协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可以按照合同确定的方法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