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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外国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 费用凭证,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总额,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外国企业承包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工程作业,按其承包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二十五条 外国的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都以其在中国境内装载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 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收入额。
  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收入额。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十一条所说的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解释如下:
  股息,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
  利息,是指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的利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以及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
  租金,是指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前条所说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 都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十一条所说国际金融组织,是指联合国所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金融机构;所说优惠利率,是指比国际金融市场一般利率至少低百分之十的利率。
 第三十条 税法第十一条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信贷业务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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