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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修订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

  现将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报告》和修订后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在国家外汇收支还不能平衡,需借外债弥补的情况下,外汇留成数额已不少了,要从严掌握。各级领导要研究管好用好这部分来之不易的外汇,力求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
  今后,在《试行办法》规定之外,不得扩大留成范围和比例。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批准外汇留成的,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一年度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按本办法执行。

 附一:   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现将我们修订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送上,请审批。这个《试行办法》修改讨论一年多了,并经一九八一年全国外贸计划会议讨论和一九八一年全国计划会议征求意见。
  这次修订的《试行办法》,对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政策没有变,主要是对留成范围、比例和计算方法作了修改。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问题报告如下:
一、 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政策
  国务院一九七九年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十五条),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并制订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两年来执行结果是:一九七九年全国出口留成八亿五千四百万美元,占当年出口收汇的百分之六点五;一九八0年全国出口留成十五亿七千九百万美元,占当年出口收汇的百分之九。两年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共二十四亿美元,加上中央每年拨给省、市、自治区的五亿美元外汇和各种非贸易留成外汇等,共四十六亿二千五百万美元,其中,地方分得三十六亿六千六百万美元,中央有关部门分得九亿五千九百万美元。在国家外汇还不能平衡的情况下,为数已不少了。
  实践证明,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出口商品实行外汇留成的政策是正确的。给地方、部门一定的使用留成外汇的自主权,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了外汇收入,对于搞活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当时客观条件限制,外汇留成办法按收购增长计算,不能反映地方、部门的实际创汇情况。另外,有些部门和地方在《十五条》以外,又批准了一些留成范围和比例,军口、外经口、科教口给予了特殊照顾。但外汇收入全部留存,带来了不少新问题,管理也有困难。留成外汇在分配、使用、管理等方面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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