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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 把《十五条》规定的以上年收购为基数,增长部分按比例计算留成,改为以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即出口才能分成,只收购不出口不给留成。这样留成基数较准确、留成合理、计算简便。
(2) 留成范围
  《十五条》规定粮食、钢材、煤炭、石油、成品油、水泥、原木、生铁、锌和食用油等十种统配商品出口不留成。现改为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外,仍不留成。(3) 留成比例问题
  由于这次修订不是政策性变动,而是留成基数和计算方法上的改变。经过测算,除广东、福建、新疆继续实行外汇包干留成办法,军口、机械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以进养出、科教口区别对待适当照顾以外,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原则上应使按出口收汇全额留成占出口收汇的比重,大体与按收购增长留成占出口收汇的比重相同。确定具体留成比例,待各省、市、自治区上报一九八一年出口收汇实际数后,由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共同商定。
三、 留成外汇的审批与管理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审批应从严掌握,加强管理。我们建议:
(1) 国务院各部委、 各省、市、 自治区在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留成办法时,要从严掌握 。遇特殊情况 ,需单独批准留成的,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 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对外汇的管理,指定主管部门,作好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 。对地(市)、 县、企业分得的外汇额度,既要保证他们正当使用,又要做好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中国银行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3) 不准倒卖留成外汇,不准将留成外汇自行存放国外银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要加强管理,对违反《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法活动,要进行追究。
四、 几点意见
(1) 国务院先后批准科教口、外经口、军口各部委出口外汇收入全部自留使用。根据“六五”计划,国家外汇收支还不能平衡,建议从一九八三年起,外经口的外汇收入,留成百分之五十;科教口的外汇收入留成比例另定;军口的外汇留成暂时不变,但建议军委研究后另定。
(2) 使用留成外汇进口,由地方财政自负盈亏的原则,照旧执行。进口货单应按规定报批,同时送国家进出口委备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连同所附修订后的《试行办法》一并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二: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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