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科委和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出口收汇,经国务院批准,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从一九八三年起另定。8. 广东、福建、新疆按国务院批准外汇包干留成办法执行。
二、 留成外汇的计算与分配
9. 计算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单位,首先要与结汇银行核实出口收汇数额,按本办法规定的留成范围和比例,计算外汇留成数额。
10. 在计算外汇留成时,对原辅料和加工成品,原则上不得重复计算。对计划内由内地调给口岸加工出口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口岸与内地按规定的留成比例,协商解决各自分成的数额。对于某些难于协商确定分成数额的上述调拨商品,经外贸部审查批准,可按调拨实数计算外汇留成。
出口商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材料、辅料,由外贸进口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按以进养出的留成比例计算;主要由国内有关部门供应,外贸进口只占少部分的,按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计算。
11. 为归还借用的外汇贷款和补偿从国外进口设备所提供的出口商品,不实行外汇留成。
12. 留成外汇的分配,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安排。一般参照下列分配比例安排。
统配和部管商品所得的留成外汇,其中分给主管部( 包括生产部和分配部 )、地方(包括省、地、县)各百分之二十五,分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百分之五十。主管部门分得的外汇,属于出口工业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七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三十;属于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三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七十。
地方管理商品所得的留成外汇,要适当分给地、县和企业(或供货单位)一部分。其中对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应给较多的外汇分成(一般可按百分之五十)。
各省、市、自治区对分配给地(市)县、企业的留成外汇,既要保证他们正当使用,又要做好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三、留成外汇的结算和拨汇
13. 实行外汇包干留成的省、自治区和国防军工各部委,以及国务院各部委所属进出口公司的外汇留成,按批准的文件,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核后,由中国银行按季或按月划拨,年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14. 除前款规定外,当年留成外汇,一律在下年一季度拨付使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留成外汇,由省外贸局统一组织各经营外贸的公司、企业与银行核实出口收汇数额,并计算留成外汇额度,于下年二月十日前统一汇总上报外贸部。外贸部会同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办理拨汇。15. 根据近年来出口收汇中记帐外汇所占比例,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核拨留成外汇时,应从核准留成外汇总额中,划拨百分之十的记帐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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