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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

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日 [82]财税字第80号)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 ,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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