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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失效]

  四、凡免税进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一、 经核准需要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作业方面的货物:
  1. 地球物理勘探类:
  (1) 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 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重磁力仪及其配件;
  (3) 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 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
  (5) 地震磁带;
  (6) 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2. 钻井类:
  (1) 各种海上钻井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 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 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 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它录井仪;
  (5) 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 钻井专用工具, 包括钻头、 钻铤、钻杆、造斜、防斜工具和打捞工具及其它工具;
  (7) 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
  (8) 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
  (9) 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3. 安全救生类:
  (1) 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 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
  (3) 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
  (4) 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 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4. 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 直升飞机及停机坪设备;
  (2) 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 各种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配件。
  5. 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 经核准需要进口的供开发作业即油田建设方面的货物:
  1. 采油类:
  (1) 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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