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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机械工业部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4.经上级机关批准的技术转让项目和市场预测以及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5.本年度研制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及下年度人力、物力、财力的实际可能。
 第十二条 电子工业研制计划采取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编制。计划按表二、表三填写。在报送计划时,应同时报送研制项目统计表(表四)和计划编制说明(表五)。新增或停缓、撤销项目应同时报送科学研究任务书(表六)、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书(表七)或停缓、撤销申请书(表八)。其编制程序,按部计划编制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电子工业研制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分级下达。
  部控项目研制计划,由部下达各管理总局;管理总局控制项目研制计划报部审批后,其中央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部份,由各管理总局分别下达,地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部份,由部统一下达到省(市);省(市)控制项目研制计划,由各省(市)自行审定下达;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研制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研制计划审批的原则是:
1.项目报批手续完备,使用单位落实。尚处于预先研究阶段的新产品项目和没有用户、用户不落实或研制方案未经批准的军品项目不应列入试制计划;
2.符合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经济政策,凡不符合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政策或技术经济效果不好的产品研制项目,不应列入计划;
3.避免重复安排。产品试制和成果转让项目,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只安排一个厂点;科学研究项目允许不同途径的探索,但平行进行的研究单位原则上亦不应超过两个。扩点生产项目,一律不得列入试制计划。
4.研究经费许可。凡经费上无力承担的项目,不应列入计划。
 第十五条 电子工业研制计划,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必须紧急安排的项目,经有关上级机关批准,承担单位同意后,可由主管部门发文先行安排,开展工作。待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手续完备后,再补列计划。各种专业会议建议安排的研制项目,统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研制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即应组织实施,以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实施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计划实施应首先集中主要力量狠抓部控项目的完成。实施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安排落实,技术、计划进度协调,条件保证,执行情况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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