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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卖方信贷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卖方信贷的若干规定
 (1982年4月13日)

 一、 卖方信贷是销货单位 (卖方)销售商品采用赊销方式, 购货单位(买方)采用延期、分期付款,银行向卖方提供贷款,待买方分期付货款后,由卖方归还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这种信贷方式实质上是用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制造先进设备的卖方,并用赊销方式支持使用设备的买方,用技术先进的产品更新老旧设备。因此,必须根据国家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政策,结合中短期设备贷款统盘考虑安排,有计划、有重点、有条件地逐步推行。当前只对某些技术先进的机电产品,在购货方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而缺少资金的条件下试行。
 二、 贷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产品必须纳入国家计划、性能好、技术先进、符合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要求,购入后即可投产使用。
2. 购货单位购买的设备必须是当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计划之内需要的。
3. 企业销售货款未收回以前,不作销售处理;按实际收回货款的进度,收回部分可作销货收入处理。
4. 采用卖方信贷方式销售产品的对象,只能是直接使用单位,不能赊销给物资供销等经营单位。
5. 为动员企业用自筹资金参加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应尽可能提高首期付款的比例。
 三、 贷款期限一般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特殊批准者除外)。
  办理卖方信贷的买方企业,必须落实偿还货款的资金来源,保证按期偿还货款。否则银行不办理此项贷款。 必要时要由有经济收入的单位担保。 买方到期不能全部偿还货款时,由其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销货单位收到的货款,应按规定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对卖方企业的贷款利息,按银行对工业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按季计收。
 四、 购销双方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应负的责任。
1. 销货方要保证产品质量,产品技术性能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如数交货。
2. 销售货款的结算,在合同内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根据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日期,到期填制托收凭证、连同有关分次付款单证,可凭合同(或付本)向银行办理托收。
3. 购货方对所购入的设备要及时投入使用,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并落实还款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53号文件规定,应从卖方提供的设备投产后增加的利润或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大修理基金归还货款,并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分期付款日期及时付款。如不能按规定付款时,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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