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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
 问题的复函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七日)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建委、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提出的意见,望研究试行。
  城市住宅试行出售给职工的办法,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经过共同努力,搞好试点,为在全国城市实行这项改革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工作
               座谈会情况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 “城市房屋出售问题, 要选择几个城市打开局面,摸出经验”的批示,国家建委、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经过研究,初步选定先在常州、郑州,沙市、四平四个城市进行试点,并于三月十五日至十七日,邀请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和建委、城建局、房管局,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的同志,专门就如何搞好试点问题进行了座谈。到会同志认真学习了近年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分析了开展试点的有利条件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本着态度积极、步子稳妥的精神,对上述四个城市试点工作提出了如下几点意见:
 (一)对新建住宅积极试行补贴出售的办法, 今后,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新建住宅,要努力创造条件向个人出售,以便逐步过渡到以购买为主。对于家庭收入少(如每月人均不足二十五元),或鳏寡孤独、严重伤残等少数特殊困难户,经过群众讨论,有关部门批准,住房可继续实行分配办法。
  个人购买住宅,一般来说,要支付售价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建设单位给予补贴。一次付清价款者,可在应付的售价中酌情给予优待;分期付款者,首次要交应付款的百分之三十,余额还清的时间最 长不超过十五年,并要逐年交付一
定的利息。小区住宅的售价应包括 “(1)住宅本身建筑造价;(2)住宅小区
内的给水、排水、道路、供暧、供气、配电的建设费用;(3)征地或拆迁补偿费(只包括旧房折价和拆一平米补还一平米的造价)。其它公共设施费用不得摊入。关于分散建设的住宅售价,除住宅本身建筑造价外,也应合理计算(2)、(3)两项费用。出售住宅收回的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作为存款单位建设住宅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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